第五章 驼背人(5/5)
“验尸结果刚出来,医生证明上校的死是由中风导致。
你瞧,这本来是一件多么简单的案子呀!”
“嗯,再简单不过了。”福尔摩斯一脸笑意地说道,“华生,我们走吧,奥尔德肖特这里,我想已没咱们的事了。”
“还有一件事。”我们来到车站时,我不解地说道,“假如说詹姆斯是她丈夫的名字,另一个人叫亨利,那么,她为何要提到大卫呢?”
“我亲爱的华生,假如我果真像你偏好描述的那样,是一个那么理想的推理家,那么只是从这个词,我就应当推想到这整个故事,明显是个斥责的词。”
“斥责的词?”
“是啊,你清楚的,有一次大卫也和詹姆斯·巴克利中士一样偶然犯下了错事。
乌利亚与拔示巴这个小故事你还记得吗?
我担心自己对《圣经》的知识有点儿遗忘了。
不过你可以去找找《圣经》里《撒母耳记》的第一章或是第二章,就会得到该故事了。”
【法律点评】
有人说时间最好的疗伤良药,但这并能说它是百试不爽的,比如巴克利上校“做了亏心事的黑心”。
在战时面对困境时,只是为了自己的一己私欲——除掉自己的情敌,而把准备突围报信的战友“驼背人”的路线提前通过仆人告诉了叛军,置战友和所有被困人员的生命于不顾。
他这样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。
《刑法》规定: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,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,故意泄军事秘密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军事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,不能对外公开并直接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安全与利益的事项。
比如: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;军事部署、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;战备演习、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;军事情报及其来源,通信、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技术的手段、能力,机要密码及有关资料等。
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,按其重要程度分为绝密、机密和秘密3级。
本罪的犯罪构成为:第一,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。
我军《内务条令》和《保密条例》都规定了军人必须遵守的保密守则,如“不该说的秘密不说”,“不该带的秘密不带”,“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”,“不用普遍邮电传递秘密”和“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、谈论秘密”等。
第二,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,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;按照本条规定,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,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,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。
第三,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,即本法第四百五十条所规定的人员。
既包括对军事秘密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军人,如机要、通信和保密人员等,也包括所有了解军事秘密的普通军人,而且不论他们是通过职务活动了解的军事秘密,还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军事秘密。
第四,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,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保密法规,会造成泄露军事秘密的危害结果,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。
当然,最后惩罚巴克利上校的不是法律,而是冥冥中安排了我们的受害者——驼背人,或者说是上校他本人(因为他是自己中风而死的)。
这里有点宿命的味道——不是不报,时候未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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