介绍一些搏击类的专业知识(一)(4/4)
5.3.6.3负责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格抽查。
5.3.6.4负责临场伤病的治疗与处理。
5.3.6.5负责因犯规造成运动员受伤情况的鉴定。
5.3.6.6负责竞赛中的医务监督,对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者,应及时向裁判长提出停止比赛的建议。
第六章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
6.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
设主任1名委员2名或4名。
6.2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及有关规定
6.2.1仲裁委员会在竞赛管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。
主要受理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对裁判人员有关违反竞赛规程、规则的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申诉。
6.2.2接到申诉后,应即时进行初步调查,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立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。
6.2.3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,应立即进行处理。
6.2.4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,必要时可以复审录像,进行调查。
召开仲裁委员会讨论研究。
开会时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,但其他人员无表决权。
仲裁结果必须经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。
6.2.5作为复审的录像只能是仲裁录像,不得以其他录像作为仲裁依据。
6.2.6仲裁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人员具有关联关系时,应予回避。
6.2.7对申诉材料提出的问题,经过严格认真复审,确认原判无误,应维持原判;如确认原判有明显错误,可以改判。
6.2.8仲裁委员会作出改判决定时,应同时向争霸赛管委会提出对负有责任的裁判人员进行处理的建议。
6.2.9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。
6.2.10除仲裁委员会外,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改变裁判结果。
6.3运动员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内容,必须是裁判针对自己的直接的不公正裁判行为。
6.4运动员如果对不公正裁判行为进行申诉,必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。
6.5每场比赛的申诉抵押金为2000元。
如申诉正确,全部退回;如申诉不正确,抵押金作为优秀裁判员的奖励基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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