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4、 我可是关键证人呀(1/2)
女法官说:“被告辩护人,你要先让证人作证吗?”
乔一福说:“是。
我……我的证人,能把当……当时的情况说清楚。”
女法官就转向罗兰,“你就是被告方的证人吗?
你的姓名?”
罗兰平静地说:“法官大人,我是被告方的证人,我叫罗兰。”
女法官面带微笑,“我是本庭审判员,你用不着叫什么大人。”
罗兰出面带微笑说:“我看电影里都这么叫,法官大人。”
女法官显然不想耽误时间,“好了,好了,你随便吧,现在请说出你的证言。”
罗兰说:“是,法官大人。
这个月六日,晚上九点多钟,事件发生时,我正好在‘银沙廊’咖啡座里喝咖啡。
我看见这两位姐姐先进了‘银沙廊’咖啡座,对面坐的那三个原告是后来进来的。
所以,服务员是先给这两位姐姐送咖啡。
结果,那边三个原告就嚷嚷起来了,骂服务员为什么要先给这两位姐姐送咖啡,没有先给他们送。
还说服务员是想和这两位姐姐同一同什么的。
我不知道同一同是什么意思。
但听他们的口气,应该是骂人的话。”
听众席里的几个人议论起来,有人发出轻轻的笑声。
女法官敲敲桌子,“肃静!
好了,证人,请你继续说。”
罗兰一边指着项玉菲和许莹湘,一边说:“当时,这位姐姐很生气,就说了那个胖子原告一句。
那个胖子原告立刻就要打这位姐姐。
那位姐姐就拦着胖子原告,不让他打这位姐姐。
那位姐姐好像要保护这位姐姐,就拉着这位姐姐,这位姐姐就要推开那位姐姐……”
听众席里再次传来一阵笑声,所有人脸上都露出了微笑。
法官也笑了,说:“证人罗兰,你不认识这两位被告?”
罗兰眨着大眼睛,非常无辜地说:“对不起,法官大人,我今天差点迟到了,所以,还没来得及认识两位姐姐。
我也不知道她们的名字。”
女法官指着两个被告说:“这一位是许莹湘,那一位是项玉菲。
你继续说吧。”
罗兰就说:“谢谢法官大人,我现在知道了。
当时,那个胖原告要打项姐姐,许姐姐为了保护项姐姐,就过去把他推开。
那个胖原告可能没站稳,就摔倒在地上了。
后来,那边那位高个子原告也冲过来,要打项姐姐。
许姐姐就把项姐姐拉开,把项姐姐推在椅子上。
许姐姐推的有点猛,项姐姐坐到椅子上时,腿一抬,就踢在那位高个子原告的脸上,就把他的脸给踢破了。
我作证,项姐姐是无意中踢了他的。
再后来,那位矮个子原告冲到许姐姐身后,向后拉她的肩膀,要从后面打她的脸。
许姐姐没防备,就向后倒下了,结果把那位矮个子原告给撞倒了。
再后来,胖原告爬起来,要用椅子砸项姐姐。
项姐姐也扔过去一把椅子。
两把椅子碰到一起,谁也没打着。
胖原告还想拿椅子,许姐姐就踢了他一脚,他就摔倒了。
再后来,警察就来了,把他们都带走了。
法官大人,这就是我看见的全过程。”
女法官说:“好,很清楚。
证人,请你坐下吧。
被告辩护人,你说吧。”
乔一福站起来,先傻笑着向罗兰点点头,又回头看了看身边的项玉菲和许莹湘,又向袁诺芳和姜丽萍那边笑了笑。
就说:“是,是,法官。
对刚才证人的作证,我……我有几点要补充。
第一,我的当事人许莹湘女士,是经公安部门严格考核认证的,具有护卫资质的,北京市保安总公司的保安员。
第二,许莹湘女士是由保险公司聘请,担任我的另一位当事人,项玉菲女士的私人护卫。
因此,她有责任保护项玉菲的人身安全。
当有人要攻击项玉菲女士时,她有权出手保护。
这是保安总公司护卫守则里规定的,她不能违反。
第三,根据证人罗兰女士的证词,整个过程中,我的当事人许莹湘女士,只是防守,没有一次是主动攻击。
第四,事情的起因,是因为原告方辱骂我的当事人,并且从他们所在的位置,冲到我的当事人所在的桌边,进行谩骂并且发起攻击的。
因为以上几点,我请求法官驳回他们的无理诉求。
谢谢。”
女法官点点头,“很好。
原告律师,你们对被告方的叙述有什么不同意见吗?”
那位律师又站起来,指着一个被包扎了半边脸的高个子原告说:“请法官看一看,被告给我的当事人造成了多么严重的伤害,难道她们不应该赔偿吗?”
法官翻看手里的资料,说:“原告律师,根据公安局提供的伤检报告书,该原告脸上的伤,长度为一点五公分,宽零点二公分,属轻微伤。
原告律师,他的脸不用包那么大一块纱布吧?”
原告律师还不罢休,又把被告方擅长多种拳法,具有盖世武功一类的话,又重复说了好几遍,因此,仍要求赔偿,等等。
他几乎是反复说这些话。
女法官的脾气再好,职业素养再高,也终于忍不住了。
她伸手止住他,严肃地说:“原告律师,请你注意,本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,时间有限。
你们的要求我已经听明白了,请不要再说了。
现在,被告方面,你们愿意赔偿吗?”
乔一福立刻站起来说:“法官,我们完全不同意。”
女法官又问:“原告方面,你们同意调解吗?”
原告律师站起来说:“只要他们赔偿,我们就同意调解。”
女法官就回头问:“被告方面,你们同意调解吗?”
乔一福再次站起来说:“调解可以,但我们决不同意任何赔偿!”
女法官说:“好,双方对调解的意见不一致,本庭不再调解,直接开始宣判。”
这时,法警大喊一声:“全体!
起立!”
所有人都站了起来,等待这位女法官的宣判。
女法官来回看了看原被告双方,严肃地说:“原告方面,被告方面,请你们都注意听。
第一,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录像资料,原告方三个人,确实是一直尾随在被告方身后,并且尾随了很长一段路,是跟着被告方进入‘银沙廊’露天咖啡座的。
第二,根据‘银沙廊’露天咖啡座提供的监控视频,以及本法庭的调查,该次斗殴事件,确实是由原告方面挑起事端,辱骂并首先向被告方动手的。
第三,被告方面始终未进行主动攻击,这一点已经由证人证明了。
因此,根据以上事实,本庭判决如下:一、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。
二、所造成的医药费等费用由原告方自理。
三、如果原告方不服,可于十日内向一审法庭提起诉讼。
本判决立即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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